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强化师生员工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水电管理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满足师生员工生活需要的同时,逐步实现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杜绝浪费,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水电管理部门和水电用户(含学校各部门、外来单位、个人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管理体系。
第六条 成立由分管校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确定学校水电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
(三)审核学校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批水电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五)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六)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负责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管理、运行、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三)参与学校供电、供水的规划制定和水电设施改造工作
(四)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内水电设施竣工图纸的收集、存档工作;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六)负责水电计量收费,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报表;
(七)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八)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九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十)按有关行业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
第八条 水电用户的职责如下:
(一)用水用电申请手续的办理;
(二)负责本用户所管区域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三)配合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四)做好水电紧急抢修时的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九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还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用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供水供电、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户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备案;
(四)需增容扩改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增容或扩改;
(五)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批准的教学、科研设施用水用电应主动上门服务;其他用水用电的申请,在三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条 水电计量
(一)校内经营承包单位、校外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购买和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更换手续;
(四)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五)未安装计量表的,按双方协商约定的办法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标准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用户性质研究确定;
(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查抄水电用量,核算用户应缴水电费数额;
(三)教学、科研、办公用水用电费用由学校承担;
(四)实行独立核算部门用水用电费用按独立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校内经营承包单位、校外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五)学生公寓用水由学校承担,用电实行定量免费供给,超额按需购买;
(六)用户缴纳的水电费、违约金、滞纳金全部上交校财务处;
(七)收缴水电费、违约金、滞纳金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八)水电费收费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规划;
(二)基建处负责水电设施改造、建设工程的设计、实施和水电设施竣工图纸的的收集、移交、归档;
(三)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峻工验收时,须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两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及公共场所水电设施的管理和日常巡查,负责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负责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学校各部门、校内经营承包单位、外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辖区域水电设施的管理和日常巡查;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新装、改装或更换、移位、拆除、停用供水供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派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
第十四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三)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四)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未通暖气的办公室冬季空调温度控制不高于20℃;
(五)公共教学楼、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场所应指定专人管理水电设施,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七)各水电用户要管理好属于自身辖区域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八)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水电管理部门发出缴费通知起七日内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周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水电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水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八条 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水电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二)违章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违章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取违约金,每日使用时间按12小时计算;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约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对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用户,水电管理部门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水电用户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当月水电费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差额并视情况可停止水电供应。
第二十一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